胡常明律师亲办案例
胡常明律师成功代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来源:胡常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6
浏览量:912
    【简介】一名机票代理处的员工,作为雇员严重背叛雇主,利用雇主终止承包经营权的空隙,以自己在雇佣期间形成的便利条件,私自委托他人领取飞机票,以致所领的机票被销售后,导致机票代理处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虽经报案,但公安机关侦查多年未果。机票代理处经同其承包人进行了长达四年的漫长诉讼后,承包人败诉,判决赔偿大部分经济损失。承包人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委托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胡常明律师向背叛自己的员工索赔,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并且一份核心证据还经过笔迹鉴定,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最后经法庭两次调解,最终调解成功,雇员当庭向雇主赔偿了30万元经济损失,余款5万元延期支付,另外数万元雇主予以放弃,不再提出主张。

                            民 事 诉 状

    原告:熊某某,女,1962年9月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个体,住昆明市五华区长春路路某某小区×栋×单元×号。
    原告:李某某,男,1956年11月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个体,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常明,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88900378。
    被告:柳××,男,汉族,19××年7月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西山区海埂路×号3幢×单元×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诉 讼 请 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支付给昆明××机票代理处的机票款456617.20元,诉讼费、保全费21295元,共计人民币477912.2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二人是夫妻,原告于2004年11月19日与昆明××机票代理处签订了《经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包昆明××机票代理处营业部的经营,期限为三年。在承包经营期间,原告聘请被告柳××负责管理机票代理的对外业务。2005年7月中旬,原告与昆明××航空机票代理处决定终止承包经营,同年7月18日至7月25日,原告逐步向昆明××机票代理处移交了公章、打票机、专用终端、键盘等所有财物,并结清了承包款和相关的机票费用。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7月20日签订了《情况说明》一份,在该份实际内容和性质属于“协议书”的《情况说明》中,双方约定因提前终止与昆明××机票代理处的承包合同,原被告双方决定于2005年7月20日终止“任用关系”,同时明确“所领机票已打完”。
至此,原被告之间的聘用(雇佣)关系已经结束。在此之后,被告已无权代理原告或昆明××机票代理处进行相关领取空白机票和销售机票等任何行为。不料,被告却利用原负责和管理机票代理业务所形成的工作便利条件,于2005年7月21日私自委托其朋友刘××持昆明××航空机票代理处《标准运输凭证领取申请单》和《委托书》到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领取了500套空白机票。之后,500套空白机票被售出737240.50元。被告背着原告和昆明××机票代理处私自领取空白机票并销售的行为,直到2005年8月17日被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发现后进行催缴,原告于2005年9月5日向昆明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报案,经侦查,依法确认了上述被告于双方的雇佣关系结束后私自委托他人到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领取了500套空白机票并销售的事实,但因被告拒不交待销售机票及领取票款的具体细节,致使票款的最终下落未能查清并收缴。被告柳××经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三十天后,多次变更强制措施,于2011年7月办案单位作撤销案件处理。
    另外,昆明××机票代理处于2006年9月12日向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两原告进行赔偿。案件经昆明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后,昆明市官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了(2008)某民一重字第×号民事判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昆民四终第号×××二审民事判决。两级法院的判决均认为应由原告向发包人昆明××机票代理处进行承担,并在承担了责任后,再向给自己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追偿。最终判决由两原告赔偿昆明××机票代理处机票款456617.20元。两级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两原告于2009年6月向昆明××机票代理处履行了上述生效判决。原告在多年的诉讼和履行生效判决的过程中及之后,一直向被告进行追偿,要求其对原告进行赔偿,但始终未能如愿,现迫于无奈,只得诉诸法院,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熊××、李××
                      委托代理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
                         二O一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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